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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先康复后鉴定 新举措加强工伤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24-06-11                               打印本页

近日,海南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工伤康复的若干措施》(下称《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加强工伤康复服务,为工伤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便捷、高效的康复服务。

 根据《若干措施》,海南将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业康复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理性。在增强工伤康复服务力量方面,推进中国(海南)工伤康复中心建设,在省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基础上,增设工伤康复功能并配置工伤康复床位,适应全省工伤康复需求和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分布等情况,逐步构建布局合理、优势互补、省市县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伤康复服务网络。支持各级工会所辖的“工人疗养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等康复资源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范围。

为了方便工伤职工,《若干措施》提出“免申即办”的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无需申请,可直接前往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费用实现联网结算,简化报销流程。

同时,《若干措施》提出探索“先康复后鉴定”的工作机制,让工伤职工在康复过程中得到更全面的关注和支持。在工伤职工完成康复治疗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更准确地评估其工作能力。

《若干措施》还明确,支持海口市工伤康复改革创新。支持海口市根据本地康复资源实际,增加1-2家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并纳入全省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支持海口市依托本地具备实施康复条件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培训和就业指导机构等,组建“工伤康复联合体”,提升工伤康复服务质量和优化服务流程;支持海口市探索居家工伤康复管理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康复机构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居家,将符合海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门诊和社区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持海口市探索通过购买社会康复服务等方式拓展社会康复,助力工伤职工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