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对一起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提出抗诉。这是东丽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今年以来第一起对法院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吕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中,刘某某等5人协助吕某某组织卖淫,主要负责管账、放哨等帮助行为。2018年5月-11月期间,吕某某等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院片面认为吕某某与刘某某等5人在非法获利数额认定上存在不同,人为割裂了刘某某等5人的帮助行为对吕某某获利的影响,在“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以下对刘某某等5人判处5年以下不等的刑期。
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5人的协助行为以及造成的非法获利数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程度,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刑期。区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刑罚明显不当方面的问题,导致本案量刑畸轻。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