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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 “三项重点工作”为法治天津建设尽职尽责
时间:2013-12-20  作者: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延伸和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唯物史观在新时期的具体应用。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各行业在各自领域就如何做好“三项重点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许多经验。作为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和认识“三项重点工作”的逻辑体系,在社会主义社会法治体系中准确定位,对于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行使检察权,投身法治天津建设,为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确立的“一二三四五六”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提供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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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重点工作”的逻辑定位

  从静态上分析,“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者是相互独立,各有其客观内容的命题,“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目的;“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的价值取向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社会管理创新”则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全局和核心。

  概念上的独立是理论研究的方法,在客观现实中,孤立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同样,“三项重点工作”中的三个基本命题,在社会实践中也是三位一体、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逻辑整体,任何一项内容都不能孤立的理解。“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依靠科学的社会管理模式,即“社会管理创新”来实现,而检验社会管理模式正确与否、先进与否的标准则是能否“公正廉洁执法”。离开“公正廉洁执法”的实践标准孤立谈论“社会管理创新”,无疑会使社会管理创新陷入形式主义的误区,用庸俗的、花架子似的社会管理方法指导社会实践,不仅不会化解社会矛盾,反而还会激化社会矛盾。客观存在的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离开客观存在的矛盾特点和规律,搞“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南辕北辙,必然成为理论上的主观主义和实践中的空想主义,对化解社会矛盾也是没有半点益处的。因此,共产党人应该用发展的、变化的、具体的、历史的观点理解和认识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切忌贴标签、两张皮式的形式主义倾向,要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寻求社会管理创新的灵感,要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价值尺度内化解社会矛盾,要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社会管理制度,促进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和执法环境建设,进而达到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理想目标。三者的关系处理好了,则对社会进步构成形成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正效应,否则,就会出现相互冲突、彼此对立、摁下葫芦起来瓢的消极负效应。

  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是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之下,多年实践“三项重点工作”的结晶。检察机关在促进天津法治环境建设,保障市委制定的宏伟目标和蓝图实现上担当着不可或缺的历史使命,必须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正确理解和认识“三项重点工作”这一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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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重点工作”的功能定位

  (一)正视和科学认识社会客观矛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这一客观规律反映在社会历史领域体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人类社会几千年社会形态的发展与变迁,归根结底是这一矛盾规律的发展与变迁,而在这一组矛盾运行过程中,公民个人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公民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诸多鲜活的利害关系构成诸多具体的矛盾形式,从而促使社会生产力进步,推动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变革,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能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总之,“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矛盾贯穿于始终,对矛盾视而不见,或对矛盾采取无限制扩大、无原则缩小的主观主义都不是唯物史观,正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中的矛盾并认识其规律,适应矛盾发展趋势,才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才是化解矛盾,应对危机的唯一途径。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事业经历了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然而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因新旧体制不协调而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必然加剧,出现矛盾是正常的,没有矛盾,或者掩饰矛盾都是危险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等,以各种方式呈现出来。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各种不和谐因素构成当前社会矛盾触点。而这些社会矛盾触点归根结底都是不同公民、团体、政府之间的利益纠纷,是社会改革过程中,生产方式变革与上层建筑不尽适应的体现,反映着广大人民群众权利意识日益提高与社会公共管理手段和方式相对滞后的矛盾。这些矛盾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回避不了,消灭不了,压制不了。对于一个卓越的执政党来讲,矛盾不是危机,而是机会,只要善于从复杂多样的矛盾中抓住主要矛盾,因势利导,才能迎刃而解地处理各种矛盾。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大前提,市第十次党代会从天津市社会经济文化状况的实际出发,立足现在,展望未来,制定了“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和发展思路,提出了建设法治天津的宏伟蓝图,也给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处于社会矛盾的聚焦点,承担着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和人民权益的神圣使命,即面对着诸多的人民内部矛盾,又面对着复杂的敌我矛盾,正视矛盾并正确区分和认识两种不同性质矛盾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是继1996年后最大的一次修改,修改内容涉及110条,不仅将人权保障理念写入总则,而且,从当前诸多矛盾焦点出发,立足于化解矛盾功能,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特定案件的和解程序、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这些新内容的列入,其直接目的是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统一,是目前做好矛盾化解和转化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各部门而言,贯彻新刑事诉讼法,首先面对的不是法律专业新知识的考量,而是全新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观念的考量。为此,检察机关各部门必须及时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具体内容,以高超的法律技巧,按照市第十次党代会的精神,结合辖区法治建设实际,要率先在执法观念上有一个新的变化,要善于在对抗性、非对抗性矛盾交叉的案件中,抓住主要矛盾,做好检察工作,达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的多重目的,努力做使矛盾向好的方向转化的工作。侦查监督、公诉、二审、自侦等检察业务部门,面对的各种矛盾都是对抗性因素与非对抗性因素的合体,如何降低对抗性因素,扩大非对抗性因素则成为执法人员面临的重大考验。这个工作做好了,就是检察机关践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最好法治保障。

  (二)构建公正执法的制度和环境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途径

  在“三项重点工作”这一逻辑体系中,公正廉洁执法不仅是当代法律价值的基本取向,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试金石。法律价值的客观根据和评价标准是由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度量和自由度量,历史上的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度量和自由度量界限,正是这种权利和自由度量界限,决定了正义、秩序、公平、效率、安全的内容和标准的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围绕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客观权利界限而实现的公平,是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任何社会管理制度、政策、方针的出台,都必须以能否促进社会公正廉洁执法为实践标准,只有促进社会公正廉洁的制度和政策,才是真正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和政策;只有促进社会公正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实现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任何先进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必须由廉洁公正的执法环境来保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廉洁执法是三项重点工作这一逻辑体系的价值取向。

  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于人们对社会历史规律的迷茫,面对社会发展、历史变迁过程中突然出现并激化的各类矛盾,统治者往往是茫然无措,处理的方式无非是镇压与麻痹,其结果是虽然使矛盾得以暂时缓解,而更大的矛盾则又暗流涌动潜伏下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人类对自然、对自身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神权被世俗取代,以人为本的人权意识逐渐成为人们认识社会历史的主流思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创立,揭开了人类历史的神秘面纱,使人类社会的发展真正地步入了人权发展时代。经过近两个世纪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法治思想和依法治国的理论逐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治国方略。公正廉洁执法问题就成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问题。

  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和与生俱来的内在品质,是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源泉所在。刑事司法活动的使命是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涉及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权的限制与剥夺;民事行政司法活动的使命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的正常交换与分配,保障平等主体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无论是刑罚权的行使还是民事行政权的行使,都与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一旦权力脱离公平公正的轨道,必然导致社会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构建公正廉洁执法的法治环境是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公正廉洁的执法环境,就不可能有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就会化成泡影。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使命,从这个角度讲,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目前就我院来讲,每年都要接待来信来访群众500余件,受理300余件民事行政案件,400余件公诉案件,对其中任何一个个案处理得不公,对执法者而言,也许是1%的差错,对当事人而言则是100%的损失,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会很大。因此,提高公正廉洁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是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确保市委确定的目标和蓝图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社会管理创新是“公正廉洁执法、社会矛盾化解”的统一

  社会管理创新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说教,更不是追求外在形式的标新立异,花样翻新,而是具体的、科学的,建立在实践理性上的科学行动。政府与社会,法治管理与行政管理,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三层关系是社会管理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正视政府与社会、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法治管理与行政管理三者的客观矛盾,并科学掌握三者矛盾的内在发展规律,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和策略,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与进步。所谓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求每一项政策和策略的出台与实施,都应与社会矛盾发展的客观规律相适应,应该是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应该具有促进社会相对公正的价值取向,否则,就不能称为社会管理创新。因此,在社会主义范畴体系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必然性的,必须建立在公正廉洁执法的价值取向之下,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即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只有“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社会管理政策和策略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范畴。

  在新时期,社会矛盾尽管复杂、多样,但仍然没有超出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必须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政策和策略。我党吸收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一切优秀成果,与时俱进,从国际国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出发,审时度势,科学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政方针。从这个角度讲,社会管理创新:是执法的方式方法的创新,是化解矛盾手段和渠道的创新,“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的统一;公正廉洁执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推手;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是公正廉洁执法的根本。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典范,修法工作正视我国当前的诸多矛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目标,集中体现了维护司法公正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统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全面、正确、高效地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则成为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相当长时期内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法治天津建设服务,为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贯彻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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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思维方式的变革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哲学革命是政治变革的先导,任何一场革命和改革,首先是思想上的革命和改革。没有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送来的马列主义,就不可能有二十世纪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没有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大讨论的思想解放运动,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政策就不可能出现。同样,没有思维方式上的改革,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就可能会夭折。为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思维方法,对于正确贯彻和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将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变平面思维方式为立体思维方式,找准自身位置

  克莱德曼《世界是平的》一书畅销海内外,在这里“平”的世界只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不是表明世界已经客观上变平,而是向人们展示了各阶层,各行业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权力和权利共享的方便、快捷与不受地域限制,但其前提仍然是建立在立体社会构架之下。无论信息、资源如何共享,纵向分层级、横向分行业的立体结构是不会改变的,在这个纵横交错的立体结构中有各单位、各部门的定位,有个体人的定位,能否找准自身定位,决定着部门功能能否较好发挥。理解和实践“三项重点工作”,首先就是要找准宪法赋予的部门定位和功能,各就各位,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既不能做扩大解释,又不能做缩小解释。做扩大解释将导致权力扩张,出现乱作为情形,做缩小解释将导致权力失眠,出现不作为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功能及机构设置,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界限和权能。其地位和功能定位源于宪法规定,在整体设置中,又有其特定的管辖定位,这个管辖定位就是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准确位置,行使检察权除了上级院指定管辖之外,必须按照法定管辖范围行使权能。既要防止越位,又要防止不到位,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定的区域和权限内发挥自身的职能就是法治天津建设的题中之意。

   (二)变局部思维方式为系统思维方式,发挥自身职能

    社会是一个立体建筑,这个立体建筑不是一堆建材杂乱无章地简单堆积,而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每一组功能都是整个立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在整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不可僭越的作用。系统是各相关部分的有机结合,部分是整体的部分,整体是部分的整体,系统整体功能的正常运转通过每一个部分的制约与协作来完成,任何一个部分发生故障都将影响到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在找准位置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的功能定位发挥职能作用则是系统思维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宏观上讲,与法院和政府构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一府两院”宪政模式。从微观上讲,则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共同构成我国的政法机关。在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中,检察机关既是公正执法的促进者,又是公正执法的实践者。这一特殊职能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刑事检察各部门在办案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公诉、二审监督等职能作用,依法对辖区内侦查部门和审判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法、司法行为的公正合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依法对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腐败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公共权力的廉洁、公正运行;监所检察部门要做好对监管场所的检察监督,查办发生在监管人员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在发挥对生效民事行政法律判决进行监督作用的同时,深入探讨民行法律监督多元化格局的实现途径,确保民事行政裁判的公正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守法律职能,保质保量地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法治天津建设的最好贡献。

  (三)变模糊思维方式为精确思维方式,做好本职工作

  模糊思维方式是当代计算机发展过程中利用仿生学原理提出的类人类思维方式,其特点就是当面对似是而非的状态时,能够及时科学地做出正确选择。其看似模糊,实则精确。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遍及社会各个触角的同时,也在改观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差不多先生”已寿终正寝,“斤斤计较”、“量化标准”已经成为各阶层人群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法律法规的标准也越来越具体,越来越细化,“细节决定成败”已经成为不争的现实。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110条中,每一修订的内容或增加的内容,都是在“量”上的精确化,充分体现了定性和定量的一致性,防止了司法权的滥用。因此,作为司法人员,如果不能从思维方式上确立精确思维的观念和习惯,必然会使司法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从而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对鱼目混珠的各种证据,如何精确把握关键证据,势必影响着侦查结果的质量。公诉部门能否对证据细节进行甄别比对,直接决定着公诉的质量和量刑建议的准确程度。监所检察部门在对羁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中,每一细小环节,都可能涉及人权保障问题。因此,树立精确性思维,对法条、对证据精雕细琢,是每一个检察官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本要求,是推进法治天津建设的必备技能。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三项重点工作”之间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逻辑整体,只有联系的、全面的、动态的把握“三项重点工作”的关系,才能在系统整体中找准自身的位置,发挥自身的职能,才能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和思路提供法律保障。

                                (该文刊载于天津网-数字报刊2012-10-06